印傭索償|印傭指控僱主性騷擾案續 原告指不涉刑事不等同無性騷擾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8/14 17:35

最後更新: 2024/08/15 00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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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傭指遭男僱主性騷擾入稟要求索償,押後明年2月判決。資料圖片

印傭於入職後1個月內疑遭六旬男僱主多次要求性交,沐浴後被嗅頭髮等,印傭早前由平機會代表入稟區域法院,指控男傭主涉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及索償,案件今(14日)於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。男僱主指出,警方考慮事主偷錄的錄音後未有起訴。原告方則指,民事與刑事案件門檻不同,即使男僱主未有干犯刑事案件,這不等於他未有干犯民事案件中的性騷擾;暫委法官押後至2025年2月14日頒下判詞。

原告為印尼外傭;答辯人林銳生,沒有律師代表。林結案陳詞時指,警方考慮事主偷錄的錄音後未有起訴,反映錄音的男聲並非他本人,以及警方並不相信錄音內容。林又指,警方經認真考慮後,亦認為案中證據不足。

原告方陳詞則指,案發時林年約64歲,原告曾明確說出林對她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,原告亦曾警告林不可以這樣做,如偷中錄音顯示,原告曾稱「唔可以咁講㗎先生」,以及「我有老公」等。

原告方續指,原告因林的性要求及不能離開工作間而受影響,原告在工作時偷偷錄音,林亦曾於誓章中承認錄音內的男聲是他本人,至審訊時才全盤否認。

原告方指,林不斷作出迴避,並解釋沒有作性騷擾行為。原告方又指,林作供曾提及自己並非年青人,沒有性衝動,惟這與林早前提及會到荃灣尋找性服務的說法相違背,而且錄音內容亦顯示林有許多性要求。

原告方又指,警方收到原告投訴後,因證據不足而未有起訴林,原告方認為民事與刑事案件的門檻不同,即使林未有干犯刑事案件,這不等於林沒有干犯民事案件中的性騷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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